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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權責機關辦理懲罰,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逐級陳報及副知人事權責單位。
  2. 紀律懲罰以言詞下達執行者,應於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作成書面及發布懲罰令。
  3. 懲罰令發布後,應登記於兵籍資料及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戰時並應呈報上級單位備查,並副知受懲罰人原隸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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