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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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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懲罰人於罰站
期間
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
執行罰
站懲罰應選定
適
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
逾
二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九時至
翌日
上午七時或中午之休息時間執行。
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
停止執行
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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