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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9

  1. 1.政風處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作成申訴處理: 一、檢束、禁足、罰勤:收受申訴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二、罰站:收受申訴時起四小時內。 三、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收受申訴時起三日內。
  2. 2.前項收受申訴日,於政風處通知申訴人補正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者,為完成補正之日;未為補正者,為通知補正之期間屆滿之日;申訴人於申訴處理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為最後補具理由之日。
  3. 3.政風處不能於第一項期間內處理者,除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外,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延長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訴人;屆期未處理者,申訴人得逕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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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政風處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作成申訴處理: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