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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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40815 制定)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 二、為利彈性執行復原重建工作,避免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仍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
- 期間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條文
-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第 4 條條文
(114081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 二、為利彈性執行復原重建工作,避免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仍有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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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