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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種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准: 一、經主管機關認定無造林之必要。 二、申請地點已接受無償配撥種苗且數量足額。但因栽植後死亡有補植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前次造林完成後,未提交執行成果單。 四、主管機關培育之種苗數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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