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9 條
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輔導造林人,協助其合理永續經營森林,並增進經營林業之效益;其輔導方式如下: 一、補助森林經營所需之經費。 二、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方式。
回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輔導造林人,協助其合理永續經營森林,並增進經營林業之效益;其輔導方式如下: 一、補助森林經營所需之經費。 二、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方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