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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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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
送達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逕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
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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