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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12

  1. 1.申訴管轄單位對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居住所、聯絡電話等資訊應予以保護,實施調查時,並應妥處理。
  2. 2.申訴事件涉及領導統御及人身安全等情事,申訴管轄單位依個案情形,通報任職權責單位調整申訴人職務。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住所名詞
  • 予以名詞
  • 名詞
  • 等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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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訴管轄單位對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居住所、聯絡電話等資訊應予以保護,實施調查時,並應妥適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