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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20-4

  1. 1.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評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評鑑自評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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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0-4 條規定:「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評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評鑑自評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