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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4 條

  1. 1.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評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評鑑自評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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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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