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評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評鑑自評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文件。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