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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前條第二項之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職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三、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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