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20-1 條
- 1.申請前條第二項之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三、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2.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