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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收出養媒合服務許可證,但不符合修正生效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得繼續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至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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