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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11

為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專案列管及考,獲貸廠商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 一、主管機關、執行機構或承貸金融機構得派員前往獲貸廠商處調查有關貸款運用情形,獲貸廠商不得拒絕。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減碼(收)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執行機構得派員前往瞭解減碼(收)作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獲貸廠商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逕自變更貸款用途,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減收之利息;獲貸廠商所送申請文件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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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出口廠商金融支持措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為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收)項目之專案列管及考核,獲貸廠商及承貸金融機構應盡義務: 一、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