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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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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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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定機構出具之測定報告涉及違反
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規定,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報經中央
主管機關
評鑑
核
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測定項目之測定報告。
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
或
廢止
其許
可證
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於該限制
期間
屆滿後,始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並經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測定項目之測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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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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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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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4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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