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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測定機構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以檢驗室所屬測定人員使用其專屬之儀器設備。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 三、依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其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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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測定機構在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時,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屬儀器設備的測定人員。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及檢驗室的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測定。 三、按照檢驗室管理手冊執行業務。 四、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環境保護署的公告,測定機構在執行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時,應該使用公告中所規定的檢測方法和品質管制事項,並遵守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 參考資料: -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環境保護署公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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