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在測定機構出具測定報告時,需要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然而,若因專業領域或業務需要,則可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之測定報告簽署人簽署。此外,測定報告簽署人的資格準用檢驗室主管的規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測定報告簽署人簽署報告時,期限需與許可證有效期限相同。同時,當測定機構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可同時申請測定報告簽署人的核可。 範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公告,測定機構在出具測定報告時,必須遵守上述第17條的規定,並且需要經各該檢驗室主管簽署。另外,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其他人簽署,則需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評鑑核可。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測定報告的準確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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