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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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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測定機構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與指定之測定機構實施相關性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及函送測定結果。
  2. 2.前項測定機構與指定測定機構測定結果之差值,不得連續二次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容許範圍。
  3. 3.依第一項實施相關性測試所需費用,由受測試之測定機構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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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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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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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測定機構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與指定之測定機構實施相關性測試,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及函送測定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