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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5

  1. 1.本部對於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廢止執行之復原重建項目,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給與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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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 5 條規定:「本部對於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