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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對於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廢止執行之復原重建項目,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給與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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