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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行政法人繼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 二、公營事機構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2.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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