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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 20 條

  1. 1.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行政法人繼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 二、公營事業機構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2. 2.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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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用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業名詞
  • 非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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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20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行政法人繼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 二、公營事業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