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名稱、框體、操作介面及遊戲畫面所使用之中文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之。
- 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不符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評鑑分類結果。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新生產或新進口者,均應全面使用正體中文。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且流通於市場之電子遊戲機,應於下列期限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不得再供營業使用: 一、益智類之電子遊戲機及非屬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娛樂類、鋼珠類之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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