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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5-1

  1. 1.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名稱、框體、操作介面及遊戲畫面所使用之中文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之。
  2. 2.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不符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評鑑分類結果。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新生產或新進口者,均應全面使用正體中文。
  4.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評鑑分類且流通於市場之電子遊戲機,應於下列期限前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不得再供營使用: 一、益智類之電子遊戲機及屬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二、娛樂類、鋼珠類之電子遊戲機:一百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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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電子遊戲機之機具名稱、框體、操作介面及遊戲畫面所使用之中文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之。經評鑑分類之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