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8 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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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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