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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 6-1 條
遊覽車客運業繳銷所屬車輛牌照後,得以原車或依前條規定替補之車輛,申請換領或新領遊覽車牌照或專辦交通車牌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遊覽車牌照: 一、遊覽車客運業經核准僅可專辦交通車業務。 二、繳銷牌照之車輛,初次領用之牌照為專辦交通車牌照。 三、申領牌照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為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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