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6-1

遊覽車客運繳銷所屬車輛牌照後,得以原車或依前條規定替補之車輛,申請換領或新領遊覽車牌照或專辦交通車牌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領遊覽車牌照: 一、遊覽車客運業經准僅可專辦交通車業務。 二、繳銷牌照之車輛,初次領用之牌照為專辦交通車牌照。 三、申領牌照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應以專辦交通車業務為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名詞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6-1 條規定:「遊覽車客運業繳銷所屬車輛牌照後,得以原車或依前條規定替補之車輛,申請換領或新領遊覽車牌照或專辦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