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參加全國檢定學科成績合格,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隔次全國檢定術科檢定,並以一次為限。
- 2.參加訓練檢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次期補考一次: 一、當期學科成績不合格。 二、當期學科成績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免試學科補考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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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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