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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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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2. 2.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02 條為 114 年新增條文,規範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

Q · 個資法第 102 條規範什麼?政府不守個資法會怎樣?

規範政府各級機關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

依個資法第 102 條,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個資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遵守本法;主管機關(個資會)得召開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協調各部會。本條 114 年新增,為個資會作為獨立機關監督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提供制度橋樑。

白話解讀

把「政府要配合個資法」寫成法條,聽起來像廢話。政府本來就該守法,為什麼還要特別立法說一次?這條的真正意圖藏在背後的權力結構:個資會是新成立的獨立機關,人力有限,它沒辦法直接管到每個鄉鎮公所、每個公立醫院、每個國營事業。沒有這條,個資會要求地方政府配合個資保護,會被回一句「這不是你管的」。有了這條,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的法定義務,個資會召開政策推進會議時,各部會和地方政府必須到場、必須回應。這條不是約束民眾,是給個資會一根撬動整個政府體系的槓桿,也讓監督自己人的行政違失有了明確法源。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2 條為 114 年新增之政府推動義務條款,規範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主動推動個資保護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協調各機關,是獨立主管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協調機制的核心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機關違反這條會怎樣?

本條本身不直接設定罰則,但違反推動義務時個資會可以透過第 55 條以下的檢查機制介入,要求限期改善並納入機關績效考核。實務上最直接的後果是首長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內行人提示:民眾陳情時同時寫副本給個資會和該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例如縣市政府寫給內政部),處理力度會明顯提高。

Q2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是什麼?民眾可以參加嗎?

依本條第二項,個資會得召開推進會議協調各部會。實際運作方式和開放程度還在摸索中(本條 114 年才增訂),預期會參考行政院其他政策推進會議模式,可能有諮詢委員或民間代表席次。內行人提示:關注個資會官網的會議公告和會議紀錄公開範圍,這是民間倡議者介入政策制定的新戰場。

Q3個資法第 102 條是什麼?

規範各級政府主動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協調各機關落實。

Q4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是什麼?

主管機關(個資會)依本條第二項召開的跨部會協調會議,由中央各部會與地方政府代表參加,協調個資保護政策方向。

Q5什麼叫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

各級政府應建立內部個資保護管理制度、進行教育訓練、配合個資會跨部會協調、督導所轄機關落實本法。

Q6個資會與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差在哪?

個資會是獨立主管機關(依第 101 條設立),推進會議是個資會召開的跨部會協調平台(依本條第二項設立)。

Q7民眾如何引用個資法第 102 條陳情?

陳情書同時寄個資會與該機關上級監督機關,引用本條第一項要求說明督導措施,副本給個資會處理力度會提高。

Q8地方政府要怎麼配合個資法第 102 條?

建立內部個資保護管理制度、配合中央個資會推進會議、督導所轄機關遵守本法、必要時修訂自治條例。

Q9公務員怎麼判斷上級要求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02 條?

上級要求蒐集個資時可反問:是否符合第 102 條推動本法立法目的、是否符合第 15 條特定目的、是否符合第 16 條必要範圍。

Q10個資會召開推進會議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依本條第二項授權,由個資會另以辦法定之,預期參考行政院其他政策推進會議模式,含議程公告、會議紀錄公開等程序。

Q11個資法第 102 條 vs 第 19 條哪個有約束力?

第 102 條約束各級政府機關(積極推動義務),第 19 條約束非公務機關(消極遵守義務),兩條義務主體不同不衝突。

Q12個資法第 102 條 vs DSGVO Art. 51 差在哪?

DSGVO Art. 51 規範歐盟各國設立獨立監督機關的義務,個資法 §102 規範台灣各級政府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制度位階不同但都建立獨立資料保護機關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ase_a_labelcase_a_valuecase_b_labelcase_b_value
義務主體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非公務機關(企業、組織)
義務性質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積極推動義務(要主動建立制度、配合推進會議)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消極遵守義務(不違反蒐集處理利用規範)
違反後果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首長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納入績效考核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
監督機制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個資會推進會議、稽核(第 2102 條)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個資會依第 22 條檢查、民眾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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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主體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義務性質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違反後果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監督機制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case_a_value

義務主體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
義務性質
積極推動義務(要主動建立制度、配合推進會議)
違反後果
首長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納入績效考核
監督機制
個資會推進會議、稽核(第 2102 條)

case_b_label

義務主體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義務性質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違反後果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監督機制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case_b_value

義務主體
非公務機關(企業、組織)
義務性質
消極遵守義務(不違反蒐集處理利用規範)
違反後果
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
監督機制
個資會依第 22 條檢查、民眾告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7条(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基本方針)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5조(국가 등의 책무)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10條(國家機關個人信息保護的協同推進)
德國BDSG § 8 + DSGVO Art. 51(聯邦資料保護專員與監督機關的協調職權)
法國Loi n° 78-17 modifiée article 8(CNIL 作為統籌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的法定地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41017 增訂)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個人資料廣布於公務機關之職務及非公務機關之業務活動中,個人資料保護之落實程度,亦攸關相關職務、業務能否妥適執行推展,是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皆應予重視並採取適當措施,以落實本法之要求。其中,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公務機關之角色尤為重要。蓋公務機關非但自身職務範圍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如同時為其他公務機關之上級、監督機關,或為非公務機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督導所轄機關或輔導所管業者之職務、業務狀況。而個資會之成立,旨在強化個人資料保護,但因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係附隨於各種類之職務或業務而生,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及合規性之審認判斷,與其職務或業務之相關法令規範或實務運作模式均密不可分,主管機關必須與熟悉公務機關職務之上級、監督機關,或熟悉非公務機關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合作,共同達成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遵循、健全及落實管理制度之目標。爰於第一項揭明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確保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三、個資會作為本法主管機關,將由合議制之委員會依法推動各項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並獨立行使監督職權。考量個人資料保護事務與各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之職務或業務密切相關,為提升個資會與其他公務機關(含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溝通及合作效率,充分掌握實務疑難及監理需求,爰參考南韓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南韓個資法)施行令第五條之二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個資會得召集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作為個人資料保護長機制之推行、各級公務機關推動政策或執行職務涉有個人資料保護風險之評估與諮詢、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對各類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監督措施、國際傳輸限制之評估與會商,及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務等之溝通協調平台,並授權個資會就其運作之細節事項訂定辦法,俾深化落實我國整體個人資料保護。

  • 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410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個人資料廣布於公務機關之職務及非公務機關之業務活動中,個人資料保護之落實程度,亦攸關相關職務、業務能否妥適執行推展,是各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皆應予重視並採取適當措施,以落實本法之要求。其中,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公務機關之角色尤為重要。蓋公務機關非但自身職務範圍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管理,如同時為其他公務機關之上級、監督機關,或為非公務機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須督導所轄機關或輔導所管業者之職務、業務狀況。而個資會之成立,旨在強化個人資料保護,但因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係附隨於各種類之職務或業務而生,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及合規性之審認判斷,與其職務或業務之相關法令規範或實務運作模式均密不可分,主管機關必須與熟悉公務機關職務之上級、監督機關,或熟悉非公務機關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合作,共同達成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遵循、健全及落實管理制度之目標。爰於第一項揭明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確保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三、個資會作為本法主管機關,將由合議制之委員會依法推動各項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並獨立行使監督職權。考量個人資料保護事務與各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之職務或業務密切相關,為提升個資會與其他公務機關(含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溝通及合作效率,充分掌握實務疑難及監理需求,爰參考南韓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南韓個資法)施行令第五條之二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個資會得召集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作為個人資料保護長機制之推行、各級公務機關推動政策或執行職務涉有個人資料保護風險之評估與諮詢、個人資料事故通報應變、對各類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監督措施、國際傳輸限制之評估與會商,及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務等之溝通協調平台,並授權個資會就其運作之細節事項訂定辦法,俾深化落實我國整體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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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