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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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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2. 2.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02 條為 114 年新增條文,規範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

Q · 個資法第 102 條規範什麼?政府不守個資法會怎樣?

規範政府各級機關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

依個資法第 102 條,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個資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遵守本法;主管機關(個資會)得召開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協調各部會。本條 114 年新增,為個資會作為獨立機關監督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提供制度橋樑。

深度解讀

把「政府要配合個資法」寫成法條,聽起來像廢話。政府本來就該守法,為什麼還要特別立法說一次?這條的真正意圖藏在背後的權力結構:個資會是新成立的獨立機關,人力有限,它沒辦法直接管到每個鄉鎮公所、每個公立醫院、每個國營事業。沒有這條,個資會要求地方政府配合個資保護,會被回一句「這不是你管的」。有了這條,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的法定義務,個資會召開政策推進會議時,各部會和地方政府必須到場、必須回應。這條不是約束民眾,是給個資會一根撬動整個政府體系的槓桿,也讓監督自己人的行政違失有了明確法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業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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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