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2 條
- 1.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 2.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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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102 條為 114 年新增條文,規範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
Q · 個資法第 102 條規範什麼?政府不守個資法會怎樣?
依個資法第 102 條,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個資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遵守本法;主管機關(個資會)得召開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協調各部會。本條 114 年新增,為個資會作為獨立機關監督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提供制度橋樑。
白話解讀
把「政府要配合個資法」寫成法條,聽起來像廢話。政府本來就該守法,為什麼還要特別立法說一次?這條的真正意圖藏在背後的權力結構:個資會是新成立的獨立機關,人力有限,它沒辦法直接管到每個鄉鎮公所、每個公立醫院、每個國營事業。沒有這條,個資會要求地方政府配合個資保護,會被回一句「這不是你管的」。有了這條,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的法定義務,個資會召開政策推進會議時,各部會和地方政府必須到場、必須回應。這條不是約束民眾,是給個資會一根撬動整個政府體系的槓桿,也讓監督自己人的行政違失有了明確法源。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2 條為 114 年新增之政府推動義務條款,規範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主動推動個資保護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協調各機關,是獨立主管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協調機制的核心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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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102 條是什麼?▾
規範各級政府主動推動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召開政策推進會議。
Q2政府機關違反個資法第 102 條會怎樣?▾
本條無直接罰則,但主管機關得依稽核機制要求限期改善並納入績效考核。
Q3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是什麼?▾
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二項召開的跨部會協調會議,協調各機關落實個資保護。
Q4個資法第 102 條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民國 114 年(2025 年)新增條文,與個資會獨立機關成立同步上路。
Q5民眾可以引用個資法第 102 條陳情嗎?▾
可。陳情時引用本條要求機關說明督導措施,比只引用實體條文更難搪塞。
Q6個資保護政策推進會議的辦法在哪裡?▾
依本條第二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個資會)另以辦法定之,可於個資會官網查詢。
Q7個資法第 102 條和第 101 條差在哪?▾
第 101 條規範主管機關是誰,第 102 條規範政府推動義務與推進會議機制。
Q8地方政府要怎麼配合個資法第 102 條?▾
建立內部個資保護管理制度、配合中央個資會推進會議、督導所轄機關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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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case_a_label | case_a_value | case_b_label | case_b_value |
|---|---|---|---|---|
| 義務主體 |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 |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 非公務機關(企業、組織) |
| 義務性質 |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 積極推動義務(要主動建立制度、配合推進會議) |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 消極遵守義務(不違反蒐集處理利用規範) |
| 違反後果 |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 首長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納入績效考核 |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 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刑事責任 |
| 監督機制 | 個資法第 102 條(政府機關) | 個資會推進會議、稽核(第 2102 條) | 個資法第 19、20 條(民間業者) | 個資會依第 22 條檢查、民眾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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