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4 條
- 1.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務機關應依限為適當之改正,並應將改正情形以書面答覆主管機關。
- 2.公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及其違法情形。
- 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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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104 條建立公務機關三層制裁:改正令、公布名稱及違法情形、所屬人員懲戒。
Q · 公務機關違法處理個資會被怎麼處罰?
依個資法第 2104 條,公務機關違法時採三層漸進式制裁:第一層由主管機關發改正令限期改善;第二層若未依限改正,公布該機關名稱及違法情形(社會性制裁);第三層所屬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或考績法予以懲戒、懲處或懲罰。對公務機關而言,被公開點名比罰鍰更具實質威懾力。
白話解讀
公務機關被抓到違法時,到底會怎樣?這個問題的答案在 2025 年之前的個資法裡其實很模糊。2104 條是新增條文,它把處置機制明確化,而且設計得比你想的狠。三層漸進式制裁:第一層是主管機關發改正令限期改善;第二層是公布該機關名稱及違法情形——注意,這是社會性制裁,對公務機關來說比罰錢痛多了;第三層是所屬人員依相關法令被懲戒、懲處或懲罰。很多人以為公務機關違法頂多罰款了事,沒感覺。問題是罰款動的是公款,首長不心疼。但一旦上了「個資會點名違法名單」這種新聞,局長、處長的政治命運就跟這件事綁在一起了。立法者很懂人性:對公部門來說,最怕的從來不是罰錢,是被公開寫下。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04 條為公務機關違法處置之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漸進式制裁機制:第一項要求限期改正並書面答覆、第二項對未依限改正者公布機關名稱及違法情形、第三項對所屬人員依相關法令予以懲戒、懲處或懲罰。本條是 2023 年個資法修正新增條文,配合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對公部門違法處理個資的核心究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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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2104 條是什麼?▾
公務機關違法處理個資的三層制裁總則,含改正令、公布名稱、人員懲戒。
Q2公務機關違法個資會被罰多少錢?▾
本條不是罰鍰條款,是改正令+公布名稱+人員懲戒。非公務機關才走第 25 條罰鍰。
Q3民眾發現公務機關違法個資要找誰檢舉?▾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檢舉,附事證後個資會啟動本條程序。
Q4「公布名稱」公布在哪?▾
個資會官網公告,媒體轉載。公開紀錄無法定移除期限。
Q5本條的「懲戒」是依哪部法律?▾
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視情節輕重而定。
Q6公務機關收到改正令該怎麼回應?▾
依限期內提出書面改正答覆,具體說明已採取措施,並保留訴願可能性。
Q7公務機關違法後被害人能求償嗎?▾
可。依個資法第 28 條請求國家賠償,每人每事件最高 500 萬元。
Q8情報機關適用本條嗎?▾
不適用。依第 2105 條情報機關不適用第二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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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me | headers | rows |
|---|---|---|
| 公務機關 vs 非公務機關 個資違法制裁對照 | [ "項目", "公務機關(本條 2104)", "非公務機關(第 25、47 條以下)" ] | [ [ "主管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 [ "核心制裁", "改正令+公布名稱+人員懲戒", "罰鍰(最高 1500 萬元)+ 限期改正" ], [ "錢的壓力", "動公款首長無痛", "動私財業者有感" ], [ "社會性制裁", "公布機關名稱(核心威懾)", "公布業者名稱(補強性)" ], [ "個人責任", "公務員懲戒法+服務法+考績法", "代表人/管理人連帶責任(第 50 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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