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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該公務機關應依限為當之改正,並應將改正情形以書面答覆主管機關。
  2. 公務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稱及其違法情形。
  3.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依本法規定辦理者,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戒懲處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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