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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請公務機關提出資料及說明,或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行實地檢查,除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外,公務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有配合之義務。
  2. 前項實地檢查,必要時得請求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機關協助。
  3. 參與檢查之人員,對於因執行檢查所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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