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2 條
- 1.本標準所稱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且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包括本部國營事業觀光園區、產業園區(含科技產業園區)、水庫園區、河川區域內之親水環境營造場域、觀光工廠之戶外區域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轄管場所。
- 2.前項所稱河川區域內之親水環境營造場域,不包括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與第九款所定之水防道路及河防建造物。
- 3.活動場所之河川區域內自行車道及步道等,原則各出入口或各路段節點,應設計無障礙設施,且無車阻妨礙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自由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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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名詞
- 公眾名詞
- 業名詞
- 第六條第三款與第九款條文
- 河川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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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