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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1. 1.本會會議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3. 3.本會會議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4.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5. 5.本會辦理審議或諮詢,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或以書面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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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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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會會議每年以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