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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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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業
人員依本辦法辦理退休時,其所具
適
(準)用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及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之公教人員年資,得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但不
核
給退休給與。
前項公教人員年資,無須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合併計算採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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