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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相關證明書及核定函,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定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二千元。
  2. 前項證明書及核定函之申請,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
  3. 第一項第一款製售(銷售)證明書之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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