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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8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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