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以英文開具者,得免附中文譯本。
- 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依本辦法核發之健康檢查證明後,送交該外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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