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之情資分享、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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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定之情資分享、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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