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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
  2. 前項航行活動及事故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船舶開航前之船舶狀態。 二、船舶航行期間與航程有關之詳細資訊。 三、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事件之詳細資訊。 四、船舶錨泊或在港時之操作或行政事務資訊、與船舶安全及保全有關之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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