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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6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4. 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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