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 6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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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 2.有前項情形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67條之3針對鐵路機構未確保從業人員安全或未有效訓練,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按次連續處罰。
Q · 鐵路公司沒把員工訓練好,會被罰嗎?
會,不改善還能按次連續處罰
依鐵路法第67條之3,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若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業安全,或未有效訓練管理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真正的牙齒在第二項:被罰後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沒有次數上限,拖越久成本越高。
白話解讀
鐵路出事,九成不是駕駛一個人按錯按鈕那麼簡單。第六十七條之三盯的是整個「從業人員體系」有沒有被照顧好、訓練好。它要求鐵路機構做兩件事:一是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的安全;二是有效訓練與管理人員,讓他們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連衛生防疫輔助技能都列進去了。做不到,罰三萬到三十萬。但這條真正的牙齒在第二項:被罰之後還要限期改善,到期沒改善,「按次連續處罰」。意思是公司不能用「繳一次罰款了事」的心態打發,只要不改,罰單可以一張接一張開到你改為止。這條把鐵路安全從「個別究責」拉高到「體系治理」的層次:問題不在某次失誤,而在公司有沒有把人訓練成能扛住事故的人。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67條之3為行政罰則性規範,針對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從業人員安全與訓練管理義務的處罰。其特色在於兩段式設計:第一項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第二項對屆期未改善者採按次連續處罰,將守法從一次性付費轉為持續壓力,要求鐵路機構落實體系性安全治理而非繳款了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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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按次連續處罰」到底有多可怕?會一直罰嗎?
會。鐵路法第67條之3第二項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就按次連續處罰,每經過一個處罰週期、查到仍未改善就再罰一次,理論上罰到改善為止。別把單筆三十萬當天花板,真正的天花板是拖了幾次。改善的成本幾乎一定低於連續罰鍰累積金額,拖延是最不划算的選項。
Q2公司辦了教育訓練、員工都簽到了,還會違反這條嗎?
有可能。本條要的是從業人員實質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防疫等技能並嚴格遵守法令,重點是實質能力與落實,不是簽到表。訓練流於形式、員工實際不會應變,仍可能被認定未有效訓練管理。稽核時主管機關看的是人會不會,不是有沒有辦過。
Q3鐵路法67條之3罰多少錢?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沒有次數上限。
Q4什麼是按次連續處罰?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每經一處罰週期仍未改善即再罰一次,無次數上限,罰到改善為止。
Q5鐵路法67條之3規範誰?
規範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課予確保從業人員安全與有效訓練管理的義務。
Q6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也算訓練義務嗎?
是。本條明文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列入有效訓練範圍,源於疫情把大眾運輸推上防疫前線的現實。
Q7鐵路機構收到罰單後該怎麼辦?
把限期改善當最高優先,這是擋住按次連罰的唯一辦法,改善要留實質佐證而非補簽到表。
Q8怎麼檢舉鐵路機構未落實安全訓練?
蒐集缺防護、未受訓上線、防疫缺口的照片與紀錄,向交通部鐵道局檢舉,觸發限期改善與裁罰。
Q9鐵路機構如何證明已有效訓練?
重點是人員實質具備能力並嚴格遵守法令,需建立可稽核的內控與訓練成效紀錄,不是簽到表。
Q10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可於30日內提訴願,但改善動作不能等訴願結果,否則持續觸發按次處罰。
Q1167條之3 vs 67條之2 罰的對象差在哪?
67之3罰鐵路機構(公司),67之2罰列車駕駛人員(個人),規範主體不同。
Q12辦了訓練還會違反這條嗎?
會。本條要求實質能力與落實,形式化講習與簽到表擋不住裁罰,重點是人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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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 規範對象 | 罰鍰 | 按次連罰 |
|---|---|---|---|
| 第67條 | 鐵路機構一般違規 | 30萬至150萬元 | 視款項 |
| 第67條之1 | 鐵路機構違反運轉時間/勤務管理 | 依該條 | 視款項 |
| 第67條之2 | 列車駕駛人員違反勤務規定 | 對個人 | 否 |
| 第67條之3 | 鐵路機構未確保從業人員安全/未有效訓練 | 3萬至30萬元 | 是(屆期未改善) |
規範對象
- 第67條
- 鐵路機構一般違規
- 第67條之1
- 鐵路機構違反運轉時間/勤務管理
- 第67條之2
- 列車駕駛人員違反勤務規定
- 第67條之3
- 鐵路機構未確保從業人員安全/未有效訓練
罰鍰
- 第67條
- 30萬至150萬元
- 第67條之1
- 依該條
- 第67條之2
- 對個人
- 第67條之3
- 3萬至30萬元
按次連罰
- 第67條
- 視款項
- 第67條之1
- 視款項
- 第67條之2
- 否
- 第67條之3
- 是(屆期未改善)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23 增訂)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前項情形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臺灣鐵路公司於113年12月底至114年6月以來,七個月間業已發生10起人為疏失之調車事故,為求落實相關鐵路機構人員訓練之落實,並配合第五十六條之四修正課予鐵路機構保護從業人員之義務,遂就鐵路機構未落實保護義務部分,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並得按次處罰,以保障勞工職場權益與旅運安全。
- 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鐵路法法規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鐵路法 第 56-4 條條文
- 鐵路法 第 64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臺灣鐵路公司於113年12月底至114年6月以來,七個月間業已發生10起人為疏失之調車事故,為求落實相關鐵路機構人員訓練之落實,並配合第五十六條之四修正課予鐵路機構保護從業人員之義務,遂就鐵路機構未落實保護義務部分,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立法例,明定相關罰則,並得按次處罰,以保障勞工職場權益與旅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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