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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依本院勞務承攬採購案之承攬人指示派駐本院之派遣勞工,如有第三點或勞動部訂頒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所列之職場不法侵害情形,除向雇主(承攬人)提起申訴或通報外,並得比照第二點之人員向本院提起申訴。 前項申訴事件送達本院後,本院應通知承攬人依勞動法規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及措施,本院並應協助承攬人進行事件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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