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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5

五、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二)向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亦得以職場霸凌申訴書以外之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以言詞提出申訴者,接獲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如被申訴人為本院院長,應向司法院提出申訴,其調查處理依司法院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職場霸凌申訴書以外之書面或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章。申訴內容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三)職場霸凌行為發生之日期、時間、地點、過程、內容、證據證人。 第一項提出申訴之期限,應於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日起三年內為之,霸凌行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行為終了日起三年內為之。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於五年內為之。 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防護委員會作成職場霸凌成立與否之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如附件三)。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代理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人名詞
  • 與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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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本院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如附件一、二)向防護委員會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