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5開新分頁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5開新分頁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44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4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1 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