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規定請領程序及時效: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自得請領之日起 10 年不行使消滅(2019 年從 5 年延長)。
Q · 勞工過世後遺屬要在多久內領勞退?怎麼領?
10 年內向勞保局送件,逾期歸基金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第4項,勞工身故後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有 10 年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請領(2019 年從 5 年延長)。要備齊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同順位繼承人共同具名申請書(依第27條順位)。月退按季發、一次領 30 日內入帳。10 年沒申請就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不會自動進國庫,也不會等家人準備好。
新制勞退帳戶裡的錢,不會自動跑到你口袋。你要自己去勞保局申請,填表、附文件、等審查,然後按季入帳(月退)或30天內入帳(一次領)。但這條真正的重點藏在最後一項:如果你先走了,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有「10年」可以來領。超過10年沒動作,這筆錢不是進國庫,而是直接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變成別人的錢。更冷的事實是:如果你沒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遺屬順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第27條)。你以為會傳給你想傳的人,可能根本不是那個人。10年這個時效是2019年才從5年延長的,不是一直都這麼寬。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為勞退新制專戶之請領程序規範,建立四項規則:請領主體(勞工本人或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文件要求(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給付時程(月退按季、一次領 30 日內)、遺屬請求權時效(10 年消滅)。本條為勞退專戶轉換為實際給付的程序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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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爸爸沒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按第 27 條順位:第一順位配偶和子女共同具領,同順位有數人要一起具名申請(有人拋棄或死亡也要在申請中載明)。沒有共識的話勞保局不會先墊著給誰,案子就卡住。實務上若兄弟姊妹為了分配僵持不下,拖過 10 年整筆錢就歸入勞工退休基金,變成所有勞工的退休金。寧可先讓步申請下來,金錢爭議之後走民事。
本人的請領權沒有時效限制,符合年齡和年資條件時想回來領都可以。但請領前過世了,遺屬只有 10 年。長期在海外的話,一定要跟國內家人講清楚:勞保局帳戶在哪、請領流程、最好附一份授權書或指定請領人文件。很多海外台僑的勞退就是這樣被時效吃掉的。
先確認起算點。第 2 項寫的是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但實務上還要通過審查,資料不全會通知補件,補件期間不算在 30 天內。送件時要求勞保局給收件編號並問清楚審查狀態,如果資料都齊全但超過 30 天,可以書面催告並保留郵戳,後續衍生利息損失可以主張。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10 年(2019 年從 5 年延長),勞工本人無時效。
勞工生前預立書面指定可請領退休金之人,效力優於第 27 條法定順位。
一次領 30 日內入帳一次性給付;月退按季發給直到死亡,年資 15 年以上才能選。
不同。勞退是個人專戶制由雇主提繳,勞保老年給付是社會保險,兩者請領管道分流。
備齊申請書、身分證件、存摺影本送勞保局,本人滿 60 歲、遺屬要在 10 年內。
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同順位全員具名申請書(含拋棄書)、繼承系統表。
一次領審查通過 30 日內入帳;月退審查通過次月起按季發給。
依勞保局通知補件,補件期間不計 30 日;不服審查可 60 日內申請審議。
勞退遺屬 10 年(2019 修正),勞保各項給付請求權 5 年(勞保條例第 30 條)。
| 比較面向 |
|---|
| 請領主體 |
| 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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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明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程序及期限、退休金發放期限。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指定請領人」規定,第一項「勞工或其遺屬一次請領其個人退休準備金專屬帳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時」修正為「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 三、第二項配合退休金分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兩種,退休金之發放時間,爰予修正。 四、第三項「勞工或其遺屬一次請領其個人退休準備金專屬帳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其運用收益之結算基準日」修正為「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 五、為避免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遲延請領退休金,造成勞保局作業困難,第四項增訂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期限。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係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安全而設,爰於其老年生活中不應設有限制或剝奪,惟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致繼續耗用社會成本及有效管理專戶之目的,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四項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一、明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程序及期限、退休金發放期限。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指定請領人」規定,第一項「勞工或其遺屬一次請領其個人退休準備金專屬帳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時」修正為「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 三、第二項配合退休金分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兩種,退休金之發放時間,爰予修正。 四、第三項「勞工或其遺屬一次請領其個人退休準備金專屬帳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其運用收益之結算基準日」修正為「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 五、為避免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遲延請領退休金,造成勞保局作業困難,第四項增訂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期限。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勞工退休金制度係為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安全而設,爰於其老年生活中不應設有限制或剝奪,惟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避免長期無人請領致繼續耗用社會成本及有效管理專戶之目的,並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四項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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