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2.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3.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