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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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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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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退休金
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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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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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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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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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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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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