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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3. 勞工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一、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二、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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