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退條例第 26 條規定勞工死亡時,勞退專戶餘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分一次領回與月退結算兩種。
Q · 家人領月退過世,剩下的勞退錢還能領嗎?
能。個人專戶結算後賸餘金額遺屬可領回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已領取月退休金的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或自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月退停發,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後賸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算法是帳戶累積金額減去已領取月退總額。請領前死亡者依第一項一次領回全部累積金額。
人走了,他帳戶裡的退休金不會自動消失。本條把死亡分成兩種情境處理:第一種是「還沒開始領就走了」,這時候勞退專戶裡的累積金額(含雇主提繳本金加投資收益)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全部拿走。第二種是「正在領月退中過世」,月退停發,但個人帳戶結算後若還有剩餘金額,遺屬同樣可以領回。這條的設計邏輯是:勞退新制本質是「個人帳戶」,這筆錢的所有權始終在勞工身上,死亡只是請領主體從本人變成遺屬。注意一個關鍵詞:「結算賸餘金額」,月退領中死亡的人,剩下多少要看當時帳戶餘額和已領金額,可能領了一年就走,也可能領了二十年才走,剩餘金額完全不同。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為勞退新制個人帳戶在勞工死亡時的請領延續規範,區分「請領前死亡」與「月退領取中死亡」兩種情境,前者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全部累積金額,後者停止月退並結算賸餘金額由遺屬領回,體現個人帳戶制下退休金所有權延續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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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一次領回。準備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申請人身分證明,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同順位遺屬須共同具領(依§27 規定)。內行人提示:申請前先到「勞保局個人網路服務」用往生者帳號查詢專戶餘額(生前已開通者),可以避免到場才發現文件不齊。
在。本條第二項規定月退停發,個人帳戶結算後賸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算法是:原本帳戶累積金額減去已領取的月退總額,剩多少就是遺屬可領的數字。內行人提示:請領前可以先試算,個人帳戶累積金額大、領月退時間短的情況下,賸餘金額可能比預期多很多,這筆錢不是小數目別放棄。
可以,依勞退條例 26 條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這筆錢的所有權始終在勞工身上。
雇主每月按工資 6% 提繳到勞工在勞保局的個人帳戶,本金與投資收益所有權歸勞工。
月退領取中死亡時,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減去已領取月退總額後之餘額,由遺屬領回。
指定請領人是勞工生前以書面指定的對象(可非親屬),優先於 27 條法定遺屬順位。
備齊死亡證明、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申請人身分證件,向勞保局提出,同順位共同具領。
請領前死亡領全額;月退中死亡賸餘 = 累積金額 - 已領月退總額。
向勞保局申請免規費,但需自費取得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文件約幾百元。
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證明遺屬身分;若是指定請領人,需出示勞工生前指定書面文件。
勞退是個人帳戶餘額(依本條),勞保死亡給付是社會保險給付(勞保條例 63 條),兩者並行可同時申請。
新制是個人帳戶餘額延續,舊制是雇主給付的退休金,死亡時遺屬請領的法律基礎完全不同。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請領方式 | 停止給付 |
|---|---|---|---|
| 請領前死亡(未開始領) | 本條第一項 | 一次領回專戶全部累積金額(含本金+收益) | 不適用 |
| 月退領取中死亡 | 本條第二項 | 個人專戶結算後賸餘金額領回 | 月退停發 |
| 失能提前領月退中死亡 | 本條第二項(108 年增訂引用 24-2) | 個人專戶結算後賸餘金額領回 | 月退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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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十三條,制定本條明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未滿六十歲之身心障礙者得提前請領退休金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已領取月退休金之身心障礙勞工於請領年限前死亡,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其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之規定。
配合第二十三條,制定本條明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未滿六十歲之身心障礙者得提前請領退休金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已領取月退休金之身心障礙勞工於請領年限前死亡,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其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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