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之 2 允許未滿 60 歲身心障礙勞工提前請領退休金,年資 15 年以上可選月退或一次領,未滿 15 年僅能一次領。
Q · 我才 50 歲被認定失能,能不能領勞退?
可以。失能達標、年資 15 年以上,不必等 60 歲就能領月退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之 2,未滿 60 歲勞工若符合三種情形之一(領勞保失能年金、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或經評定符合上述條件),即可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年資滿 15 年者可選月退或一次退,未滿 15 年者僅能一次領。走月退者並可依本條第二項自行決定請領年限。
身體出狀況。一場車禍、一場大病,醫生告訴你「你達到失能等級三等」「你拿到身心障礙年金」。你才 50 歲、48 歲,離 60 歲還有十多年,但你已經沒辦法回到職場。本條為這種狀況建立了一條提前出口:只要你符合三種情形之一(領勞保失能年金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給付、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或經評定符合上述失能/障礙條件),勞退專戶就不用等到 60 歲。年資滿 15 年的人,可選擇月退或一次退;年資不滿 15 年的人只能一次領。如果走月退,連請領年限都讓你自己決定。立法者放這條進來,是承認一件事:身心障礙勞工提前老化,等到 60 歲才領退休金,可能根本撐不到那一天。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之 2 為失能勞工提前請領退休金之特別規定,相對於同法第 24 條 60 歲一般請領門檻,本條打破單一年齡基準,引入勞保失能等級與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審查結果為提前請領之觸發要件,並以 15 年工作年資為月退與一次退之分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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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符合三個條件之一:領勞保失能年金、領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一次失能給付、或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含基本保證年金)。年資滿 15 年可選月退或一次退,不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如果你同時符合勞保失能給付和勞退提前請領,兩個是分開的給付體系,可以同時申請、互不影響。
本條第二項給了年限選擇權。例如你 50 歲開始領,可選擇領到 65 歲(15 年)、領到 80 歲(30 年)或其他年限。年限越短月領金額越大,年限越長月領金額越小但時間越長。如果你還有勞保老年年金可期待,可選擇較短年限把勞退集中在 60 歲前用;若沒有其他退休資源,建議拉長年限做穩定收入流。
不是吃虧,是法律設計本身。年資未滿 15 年累積的退休金本來就不多,月退分攤會變成每月幾百元意義不大,所以強制一次發放讓你能整筆運用。一次領後如果還有部分工作能力,可以再就業並適用第 24 條之 1,雇主仍須繼續提繳,等於開啟第二段勞退累積。
為未滿 60 歲身心障礙勞工建立提前請領退休金機制,是退休制度中少數承認失能即退場的條文。
前者觸發要件是失能審查 + 15 年年資、年齡無限制;後者要 60 歲屆至。月退請領年限前者由勞工自定、後者依平均餘命公式。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失能程度分 1-15 等,三等以上屬重度失能(如雙下肢喪失機能、智能或精神顯著缺損等)。
勞工選擇月退時,可自行決定領取期間(10 年、20 年、領到死等),是其他退休條文沒有的彈性設計。
取得勞保失能核定 → 確認年資 → 備齊申請書與身分證 → 向勞保局線上、郵寄或臨櫃遞件 → 收到核定後 30 日內決定月退或一次退。
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加收益除以請領年限月數,依年金生命表預期報酬率折算月領金額。年限越短月領越多。
免費。勞保局申請程序不收任何費用,已有失能核定者免再付鑑定費。
出示勞保局核發之失能等級核定函或衛福部之身心障礙年金核定通知即可,免重複鑑定。
看個人狀況。失能提前可早領但月退年限自定影響金額;一般請領依平均餘命固定。若已失能且無法工作建議提前領,金額穩定靠年限規劃。
| 比較面向 | 本條(§24-2 失能提前) | §24 一般請領 |
|---|---|---|
| 年齡門檻 | 未滿 60 歲 | 年滿 60 歲 |
| 觸發要件 | 勞保失能年金/三等以上 或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 或 等同條件評定 | 年齡屆至即可 |
| 月退選項 | 年資滿 15 年才可選月退 | 年資滿 15 年才可選月退 |
| 請領年限 | 由勞工自行決定(彈性) | 依平均餘命公式計算(無彈性) |
| 未滿 15 年處理 | 強制一次領 | 強制一次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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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依前項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另參酌實施強制性確定提撥制度國家(如新加坡、智利及香港)之立法例,其提早請領退休金機制,有以失能作為認定標準者,爰增訂勞工未滿六十歲,符合失能情況時,得提前提領退休金。 三、考量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給付均已建置失能審查機制,故援引其給付評估標準,爰明定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無須另行鑑定,即得提前請領退休金。又考量尚有勞工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如軍公教人員曾為勞工,於適用勞退新制時曾提撥勞工退休金者),爰規定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及第二款年金給付要件之一者,亦得提前請領退休金。
一、本條新增。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另參酌實施強制性確定提撥制度國家(如新加坡、智利及香港)之立法例,其提早請領退休金機制,有以失能作為認定標準者,爰增訂勞工未滿六十歲,符合失能情況時,得提前提領退休金。 三、考量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給付均已建置失能審查機制,故援引其給付評估標準,爰明定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無須另行鑑定,即得提前請領退休金。又考量尚有勞工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如軍公教人員曾為勞工,於適用勞退新制時曾提撥勞工退休金者),爰規定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及第二款年金給付要件之一者,亦得提前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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