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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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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退條例第 24-1 條規定,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按月提繳勞退金,年資自再就業日重新起算,重新計算的退休金一年限請領一次。

Q · 領完勞退繼續工作,雇主還要不要提繳?

要。雇主仍須按月薪 6% 提繳到新專戶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1 條,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提繳年資自再就業之日起重新計算。但勞工請領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的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等於退休後再就業者擁有第二個獨立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白話解讀

「領了退休金,跟雇主就兩清了。」很多老闆和勞工都這樣想,但本條把這個直覺打掉。你領完退休金繼續工作,提繳年資從零重新計算,雇主每月仍要從你薪資的 6%(不是你出,是雇主額外負擔)匯入你的個人退休金專戶。等於你開了第二個退休金帳戶。但有但書:不能每年都來「結算一次再領一次」薅羊毛,重新計算的退休金及收益,一年只能領一次。這條看起來技術,實際上是退休後再就業這群人的隱形紅利:你不是「半個員工」,你是完整勞工,雇主一毛勞退金都不能少給。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1 條規範退休後再就業勞工的雇主提繳義務,明定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負按月提繳勞退金之義務,提繳年資自再就業之日重新起算,並以一年一次為勞工請領重新計算退休金之上限,避免短期套利同時保障在職勞工身分完整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退休後再就業,雇主真的還要繼續為我提繳嗎?

要。只要勞動契約存在、你在職領薪水,雇主就要按月提繳薪資 6% 到你的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1 條明文規定「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不分你幾歲、有沒有領過退休金。內行人提示:到「勞保局個人網路服務」每三個月查一次提繳紀錄,是發現雇主漏繳最快的方法。

Q2雇主跟我說退休後就改成「顧問」所以不用提繳,這合法嗎?

看實質。如果你的工作性質(指揮監督、固定工時、要打卡)跟一般員工沒兩樣,只是名稱改成「顧問」或「承攬」,勞保局和法院通常會認定仍屬勞工,雇主一樣要提繳。這是規避手法,不是合法安排。內行人提示:保留排班表、LINE 工作指令、薪資結構文件,這些是日後證明你是「實質勞工」的關鍵證據。

Q3我領完月退繼續做,新累積的年資多久能領?

依勞退條例第 24-1 條,一年最多重新計算並請領一次。實務上多數人會等累積一段時間後再申請,因為頻繁申請的金額不大且程序繁瑣。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打算長期再就業,等到真的要再次退出職場時再申請會比較有意義;若工作時間短,等到實際離職那天再一併處理也行。

Q4勞退條例 24-1 條是什麼?

規範退休後再就業勞工的雇主提繳義務,明定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須按月提繳勞退,年資重新計算。

Q5退休後再就業,年資怎麼重新計算?

自再就業日起累積之提繳期間獨立於請領退休金前年資,等於開了一個新的個人退休金累積週期,與過去年資切割不混算。

Q6什麼叫「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意思是退休再就業期間累積的新退休金,勞工每年只能向勞保局申請結算請領一次,避免短期套利。本條不限制過去已累積退休金的請領頻率。

Q7勞退條例 24-1 vs 勞退條例 24 條差在哪?

第 24 條規範一般勞工年滿 60 歲、年資 15 年的請領條件;24-1 條規範已請領退休金後再就業者的繼續提繳與重新計算機制。前者是「能不能領」,後者是「領完還能再累積嗎」。

Q8怎麼查雇主有沒有為退休再就業者提繳?

上「勞保局個人網路服務」(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後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確認再就業期間每月提繳紀錄與金額是否達薪資 6%。

Q9怎麼申請年資重新計算後的退休金請領?

備齊身分證、印章、存摺,向勞保局填具「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結清申請書」,每年最多一次。可郵寄或臨櫃辦理,約 1 個月入帳。

Q10雇主拒繳要怎麼蒐證?

保留勞動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LINE/Email 工作指令、排班表。先發 LINE 詢問雇主提繳情形留下對話紀錄,再向勞保局檢舉。

Q11雇主漏繳會被罰多少?怎麼補繳?

依勞退條例第 45 條,雇主未按月或未足額提繳處應提繳金額 2 至 5 倍罰鍰並命補繳。勞工 5 年內可請求雇主補提繳並負損害賠償(第 31 條)。

Q1224-1 vs 雇主把我改成顧問或承攬規避,哪個贏?

實質認定贏。若仍有指揮監督、固定工時、打卡等勞動關係實質,勞保局與法院仍認定為勞工,雇主規避無效並挨罰。契約定性比名稱重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適用對象
雇主提繳義務
重新請領頻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 46(在職老齢年金 — 退職後繼續就業時年金與保費繼續累積規則)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 4 및 § 38(퇴직급여 수령 후 재취업 시 적용 — 退職給與受領後再雇用時適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16 及企业年金办法(退休後再就業適用之社會保險與年金規則)
德國Betriebsrentengesetz (BetrAVG) § 6 結合 SGB VI § 41(Altersrente 與 Hinzuverdienst 規則 — 退休後再就業之補充養老金處理)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art. L161-22 et L161-22-1 A(cumul emploi-retraite — 兼業退休與再就業積累規則)
美國ERISA § 203 結合 IRC § 401(a)(9)(退休後繼續工作之 plan accrual 規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21231 增訂)

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及其收益次數,一年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有受僱工作即應有退休金之立法意旨,爰增訂本條。至於勞工如未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繼續採計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月退休金。

  • 退休金名詞
(10212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有受僱工作即應有退休金之立法意旨,爰增訂本條。至於勞工如未領取年資重新計算之退休金,繼續採計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月退休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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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1 條規定:「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雇主仍應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勞工領取年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