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月退或一次領;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Q · 60 歲領勞退金可以選月退還是一次領?
看年資。滿 15 年可選,未滿只能一次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年滿 60 歲時:(1) 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月退或一次領;(2) 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3) 一旦經勞保局核付,不得變更請領方式。年資採實際提繳年資計算,中斷者前後合併(換工作不歸零)。這是你 60 歲那天唯一一次選擇機會。
60 歲生日那天你可能沒意識到,你手上有一個不能反悔的選擇權。勞退條例第 24 條給你兩道門:工作滿 15 年以上可以選月退或一次領(自由選擇),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沒有選擇)。這個「15 年」的門檻決定你有沒有選擇權,而一旦選了月退,經勞保局核付之後,這輩子不能改回一次領。這不是行政刁難,這是精算邏輯:月退是用年金生命表算的「長壽保險」,如果可以隨時改回一次領,整個制度會崩潰。但這代表:你 60 歲那天做的決定,會影響你未來 20-30 年的現金流。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年資中斷者,前後合併計算」。你 30 歲時做三年然後出國留學,35 歲回台又做七年,離職到 50 歲再回職場做五年,這三段都算(共 15 年)。很多人以為中斷就歸零,白白放棄選擇月退的權利。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為勞退新制個人專戶請領退休金的核心規定,建立三層機制:年滿 60 歲為請領時點、15 年年資為選擇權門檻(月退 vs 一次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為精算穩定機制,並明定年資以實際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會。勞退是個人專戶制,本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實際提繳年資累計計算,年資中斷者前後合併計算」。只要每份工作有依法提繳勞退,中間斷多久都沒關係,全部累加。內行人提示:真正會讓年資「消失」的情況只有一種,那就是你在沒有雇主提繳義務的狀況下工作(例如純接案、完全自雇)。如果你是自營作業者或實際從事勞動者,本條例第 7 條第 2 項允許你自願提繳,這筆自提年資也算進 15 年,還可以全額抵稅。
有幾種可能的做法。第一,如果還在職,請雇主繼續正常提繳直到滿 15 年再申請。第二,如果已經離職,可以找一份有提繳勞退的新工作補足差額(工作一個月提繳就算一個月年資)。第三,啟動自願提繳(本條例第 7 條第 2 項),以自營作業者身分繼續提繳補足。內行人提示:第三種做法很少人知道。只要你仍從事實際勞動,即使 60 歲也可以自願提繳,每月自提金額可以很低,重點是年資累積。
對,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第 24 條第 2 項)。但核付前仍可以撤回或更改申請。具體時點是「勞保局完成書面核定並開始發放」之後才算核付。如果你申請後發現後悔,在第一筆月退入帳前可以嘗試撤回申請。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一旦書面核定就很難改。最保險的做法是申請前至少諮詢兩位以上的專業人士,確認月退的每月金額符合你的現金流需求,再送件。
提繳年資滿 15 年以上,60 歲時可選月退或一次領;未滿 15 年只能一次領。內行人提示:年資是合併計算,跳槽不歸零。
月退每月小額終身領,適合無其他收入、預期壽命長者;一次領一筆大額自行配置,適合有理財規劃、有大額支出需求者。
勞保局完成書面核定並開始發放後,請領方式即固定終身不能改。核付前仍可撤回變更。
不管你換幾份工作、中間休息多久,只要每份工作有依法提繳勞退,年資全部累加,不歸零。
備齊身分證、印章、存摺影本、申請書,親送或郵寄勞保局辦事處,或線上申請(需自然人憑證),審查 15-30 天核付。
依個人專戶累積本金 + 累積收益,按年金生命表精算(預期餘命約 24 年)分配至每月,金額因薪資與年資不同從數千到 2 萬不等。
勞保局核付不收手續費,但月退每月匯款銀行可能收 0-10 元跨行手續費,幾乎可忽略。
上勞保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用自然人憑證 / 健保卡登入,可下載歷年提繳明細書,是最強證據。
兩套制度並存可同時領。勞保是社會保險(一定門檻就有),勞退是個人專戶(你自己的錢)。60 歲後可同時請領兩筆。
| 比較面向 | month_pension | lump_sum |
|---|---|---|
| 請領門檻 | 年資滿 15 年 | 任何年資皆可(未滿 15 年只能此) |
| 領取方式 | 每月定期給付 | 一次全額給付 |
| 精算基礎 | 依年金生命表計算 | 個人專戶本金+累積收益 |
| 變更彈性 | 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 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
| 通膨風險 | 高(固定金額) | 低(自行投資調配) |
| 長壽風險 | 低(終身給付) | 高(可能領完) |
| 適合對象 | 退休後無其他收入、預期壽命長者 | 有理財規劃、有醫療大額支出需求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立法理由明定勞工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以及工作年資採計方式。勞工退休金之發放以月退休金為原則,但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六十歲;非謂年滿六十歲即必須請領退休金,自願繼續存儲退休金,亦無不可。另,考量年資過短者,請領之月退休金金額不高,且行政作業繁瑣,爰規定適用本條例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立法理由一、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能靈活運用退休金規劃其退休生活,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其退休金請領可選擇月領或一次領。 二、另考量勞工退休金支付的安定性,增列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
明定勞工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條件,以及工作年資採計方式。勞工退休金之發放以月退休金為原則,但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六十歲;非謂年滿六十歲即必須請領退休金,自願繼續存儲退休金,亦無不可。另,考量年資過短者,請領之月退休金金額不高,且行政作業繁瑣,爰規定適用本條例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為使年滿六十歲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之勞工,能靈活運用退休金規劃其退休生活,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增訂其退休金請領可選擇月領或一次領。 二、另考量勞工退休金支付的安定性,增列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原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