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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2.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付後,不得變更。
  3.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4.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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