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又依據同條例 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結清,係於勞工仍持續受僱之狀態下為之,如勞 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所請領之退 休金即不適用結清之規定
要旨
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條規定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又依據同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結清,係於勞工仍持續受僱之狀態下為之,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所請領之退休金即不適用結清之規定
要旨
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條規定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又依據同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結清,係於勞工仍持續受僱之狀態下為之,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所請領之退休金即不適用結清之規定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得否將舊制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疑義。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勞工年滿 60 歲,工作年資滿15 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之立法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其稱「得」請領月退休金,係指勞工具備請領月退休金之資格,非為勞工具有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之權利,主要係為保障勞工老年退休生活之安定性與持續性。故,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15 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二、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得改選新制之期限,係於 99 年 6 月 30 日屆滿,並非 7 月 1 日。復依同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勞工改選新制,其舊制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基上,結清係於勞動契約存續狀態下為之,亦即勞工仍持續受僱,如勞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請領係屬終止契約之退休金,非屬上開規定結清之退休金者,並不適用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
三、查該條例第 14 條有關雇主每月負擔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之規定,係最低標準之規定,如雇主欲調高提繳率,依同條例第 15 條規定,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