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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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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之
退休金
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
扣押
、抵銷或供
擔保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
強制執行
之標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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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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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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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監督及經費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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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屬於強制執行法以外規定不得扣押、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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