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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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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規定雇主已提繳的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工資或要求繳回,相關約定一律無效。

Q · 離職時公司能扣勞退提繳金或要求退還嗎?

不能。本條規定相關約定一律無效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雇主已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每月不低於工資 6%)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扣留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繳回。即使勞動契約白紙黑字寫了「未滿 X 年離職應賠償提繳金」,依本條後段「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該條款自始不生效力。違反者另觸發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不得預扣工資)雙重處罰。

白話解讀

有一種老闆的招數你可能聽過:「你做不滿三年就離職?那公司幫你提撥的退休金要還回來。」或是「你造成公司損失,退休金那部分抵一抵。」這種話聽起來「蠻有道理」,但在法律上一個字都不成立。勞退條例明白規定:雇主為你提繳的6%(或更多),就是你的錢,存在你的勞退專戶。不管你做多久離職、不管你是不是搞砸某個案子、不管合約上是不是有你簽字同意,這筆錢雇主都不能拿回去、不能扣你工資補回來。「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這句話是這條的核爆點:就算白紙黑字、你親手簽的同意書,法律直接把它當廢紙。很多台灣中小企業的勞動契約裡偷藏這種條款,你簽了沒事,真的被扣才會發現根本沒效力。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為勞退專戶絕對保護的核心規範:雇主一旦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個人專戶,所有權立即無條件移轉予勞工;雇主既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工資作為賠償,亦不得要求勞工繳回;任何試圖以契約反向約定者,依本條後段直接視為無效約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說我做不到一年就離職,要扣我上個月薪水作為提撥費用補償,合法嗎?

違法。本條和勞基法第22條雙重禁止。公司已提繳的6%是你的錢不能要回去,就算契約寫了也無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同樣違法。內行人提示:先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同時向勞動局申訴。雇主違反本條不只要退錢,還會被罰鍰(請以現行條文為準)。員工一次申訴,雇主雙重損失,70%會立刻還錢避免擴大。

Q2我簽的雇用契約第X條明寫「未滿2年離職需賠償已提撥之退休金」,這條有效嗎?

無效。本條後段「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是強制規定,當事人合意也不能改變。你簽了只是形式上的同意,實質上法律直接認定這個約定自始不發生效力。內行人提示:遇到這種條款不用擔心,重點是保留契約正本作為證據。如果公司真的因此扣錢,拿契約去勞動局反而是對方違法的鐵證。

Q3勞退條例第30條是什麼?

勞退專戶絕對保護的核心條款:雇主提繳金歸勞工,離職不能扣留也不能要求繳回,反向約定一律無效。

Q4什麼叫「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強制規定的典型立法明示無效:當事人合意亦不能改變,當事人簽了也不算數,法律直接認定該約定自始不生效力。

Q5勞退6%到底是誰的錢?

從雇主提繳的那一秒起就是勞工的錢,進入勞工名下的勞退個人專戶,雇主沒有支配權也沒有取回權。

Q6本條和第29條差在哪?

第29條禁止退休金被讓與扣押抵銷供擔保(保護外部第三人侵入),第30條禁止雇主自己追回(保護雇主反向約定)。

Q7被雇主扣勞退金怎麼辦?

保留證據→寄存證信函→向勞動局申訴→調解→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加計利息。

Q8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明確引用勞退條例第30條與勞基法第22條,要求7日內返還具體金額並加計法定利息,附扣款證據影本。

Q9勞動局申訴免費嗎?

免費。向勞工工作地或公司登記地的地方勞動局/勞工局申訴,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

Q10如何證明雇主違法扣薪?

薪資條對照、轉帳紀錄、勞退提繳紀錄(勞保局網站下載)、勞動契約原本、雇主扣款通知或對話截圖。

Q11勞退條例第30條 vs 勞基法第22條差在哪?

第30條保護「已提繳的退休金」,勞基法第22條保護「應給付的工資」,兩條都禁雇主預扣,違法者雙重處罰。

Q12公司能不能扣損害賠償?

不能自力扣抵。雇主應另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起訴+判決+強制執行),不能直接從退休金或工資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保護依據雇主可否動用違反效果
雇主已提繳之退休金勞退條例第30條 + 第29條不可,所有權已移轉予勞工約定無效 + 罰鍰
勞工本人月薪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不可預扣作為違約金或賠償罰鍰 2-100 萬
雇主未來應提繳金勞退條例第14條不可拒繳或抵銷罰鍰 + 損害賠償(第31條)
雇主對勞工之求償權民法侵權行為/契約責任須另行起訴,不得自力扣抵違法扣薪可能反告侵權

保護依據

雇主已提繳之退休金
勞退條例第30條 + 第29條
勞工本人月薪
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
雇主未來應提繳金
勞退條例第14條
雇主對勞工之求償權
民法侵權行為/契約責任

雇主可否動用

雇主已提繳之退休金
不可,所有權已移轉予勞工
勞工本人月薪
不可預扣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雇主未來應提繳金
不可拒繳或抵銷
雇主對勞工之求償權
須另行起訴,不得自力扣抵

違反效果

雇主已提繳之退休金
約定無效 + 罰鍰
勞工本人月薪
罰鍰 2-100 萬
雇主未來應提繳金
罰鍰 + 損害賠償(第31條)
雇主對勞工之求償權
違法扣薪可能反告侵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確定拠出年金法 第32条(給付の受給権の保護)
韓國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7조(급여를 받을 권리의 양도 및 압류 금지)
德國BetrAVG § 1b (Unverfallbarkeit) + § 2 (vorzeitiges Ausscheiden)
美國ERISA § 206(d) (Anti-Alienation Rule, 29 U.S.C. § 1056(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立法理由明定雇主應提繳之退休金費用,不得因勞工離職,而要求繳回或扣留工資作為賠償金。

  • 扣留名詞
(0930611 制定)

明定雇主應提繳之退休金費用,不得因勞工離職,而要求繳回或扣留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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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0 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