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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8

  1. 1.未依前條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2. 2.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自申請當期予以優待;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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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 8 條規定:「未依前條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