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下合稱各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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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下合稱各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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