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 5 條
- 1.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遵照本年度施政方針,並依照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 2.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納入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及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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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